1. 传染病防治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失职或违法行为造成疫情蔓延或影响公共安全,可以构成犯罪。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包括疫情期间有下列行为的:
(1)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诈骗、抢劫等非法行为;
(2)有组织、存心或故意传播疫情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
(3)有组织、存心或故意越疫情管控措施偷越国(边)境、入境、出境等行为;
(4)有组织、存心或故意妨碍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重大疫情后果的行为。
3. 对于以上行为,如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起到警示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失职、渎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例如,未尽到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迟缓采取隔离措施等行为,就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也执法责任。
5. 总之,对于传染病防治失职问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从刑事和行政两个层面加以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