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以两高文件涉及的机构设置罪、变造货币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两高就变造货币罪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2. 该司法解释规定,变造货币罪是指伪造、变造货币,或者故意使伪造、变造的货币流入流通领域,包括伪造、变造机制币、纪念币、外币等。如果伪造、变造的货币已经流入流通领域,而被告人尚未作出故意行为,也不能免于刑罚。
3.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重要的刑事责任标准:如果伪造或者变造货币数量较大,即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同一币种10张以上,或者伪造的货币总面额达到或者超过同一币种1000元以上,将被认定涉嫌犯罪。这些都是变造货币罪的定罪标准。
4. 如果伪造或者变造货币数量不多,则构成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未达到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
5. 总的来说,上述司法解释中设定了变造货币罪的量刑标准和定罪标准,更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变造货币罪的认定和打击,保障了货币的稳定和公共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