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该解释规定,发生电力设备过失损坏,致使电力用户停电等后果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对于电力企业的赔偿范围,解释规定电力企业应当赔偿停电造成的必要支出、时间成本损失和合理利润损失,但不包括因停电而导致交通运输、旅游、娱乐等非必要支出。同时,电力企业在进行赔偿时可以参考同行业的服务标准进行赔偿计算。
4.解释中还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也可以与电力用户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没有恶意排除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予支持。
5.最后,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因为电力设备发生过失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最高院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电力企业行为中明确了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计算方式。同时,对于具体案件的解决,也明确提出了协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