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简介
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国际审判,这就是东京审判。
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莫斯科会议的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
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共28人,除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被判处7年徒刑。7人判处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
这次审判论定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罪恶,在日军占领南京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30多万人。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强奸、抢劫、毁房屋等战争行为。这次审判确认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
东京审判的结果
一、死刑
1、绞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广田弘毅、武藤章等7人处以绞刑,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2、枪决:从1945年12月中旬起,中国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从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已判决的318件,不起诉的661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对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日军第6师团师团长谷寿夫判处死刑、绑赴中华门执行枪决)。
3、自杀:一类是战败时自杀的,像陆军大臣阿南惟几、东部军管区司令官田中静一等。另一类自杀就是像杉山元等人,在被宣布为甲级战犯嫌疑人以后自杀,这种就纯粹是“畏罪”的逃避行为。
4、病死:东京审判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
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对2人处以有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三、“无罪”、被赦免
由于蒋介石、何应钦等人出于利用日军力量进行反共内战的考虑,对侵华日军战争罪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中国军事法庭对很多战犯从轻从宽处理,甚至免于追究罪责。
制造“济南惨案”的主犯并在中国推行“三光政策”的日本方面军司令官和日本在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于1949年1月被南京法庭宣判“无罪”而释放回国。
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因此,美国占领当局竟不顾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战犯竭力庇护和大批释放。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未服满刑期的战犯都得到了赦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日,毛泽东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1956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对在抚顺和太原关押的335名(其中抚顺在押者295名)职务低、罪行轻、认罪表现较好的次要战犯免予起诉,立即释放。
1956年6月21日,第一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回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295名; 1956年7月15日,第二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归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296名; 1956年8月21日,第三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回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306名。
1959年,我国政府又根据服刑战犯的悔罪表现,先后宽释了所有在押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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