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消消乐”终审胜诉,“快乐消消乐”侵权罚款1200万,并需停止同名游戏上线

游戏 2024-05-12 12:08:01 桔子生活

近日,“开心消消乐”终审胜诉,成功将“快乐消消乐”告上法庭并获得1200万的侵权赔偿。法院判决,“快乐消消乐”需停止同名游戏上线,给了正版游戏以应有的保护和尊重。这一胜诉不仅为游戏开发商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态度。

拥有8亿用户,覆盖所有年龄圈层,作为一款“国民级”休闲益智游戏,开心消消乐在行业内的地位难以撼动。

2014年初,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发的《开心消消乐》上线。因场景可爱清新、高质量关卡更新、玩法丰富新颖,深受网友追捧,上线8年热度不减。

开心消消乐长期居于App Store畅销榜前50,且自2016年以来,每年为乐元素公司提供了10亿以上的营收,要知道能实现年营收超10亿的上市游戏公司也只有少数几家头部公司。

开心消消乐火了,各种纠纷官司也变多了。

据悉,天津乐浣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消消乐”商标和“开心消消乐”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乐元素公司经许可,享有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

天津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发现沈阳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游戏软件上使用多个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侵害了乐浣公司商标权,且宣传文案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索赔1200万元。

被告沈阳某公司主张“消消乐”属于通用名称,但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将“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等作为游戏名称使用,该种使用行为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效果,故被诉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其次,涉案商标“消消乐”与“开心消消乐”,其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消消乐”字样,被诉游戏名称“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等均包含“消消乐”字样,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故被诉游戏名称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天津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20万元。

一审判决后,沈阳某公司不服,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沈阳某公司诉讼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赔偿天津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352859.23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津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沈阳某公司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等作为手机游戏名称,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沈阳某公司在宣传案外游戏《消灭星星》时使用“消灭星星App Store下载最多的休闲游戏”、“在许多国家手机游戏排名第一”、“史上最完美的消灭星星”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故沈阳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沈阳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为了避免注册商标沦为通用名称,商标权人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应注意用语,要时刻保持商标属性,例如使用商标时可适当添加词汇,如将“旺仔”称为“旺仔牛奶”。

企业除了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外,也要密切关注市场,对市场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图源中国商标网及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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