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被委托人在受托期间,将委托人交付的财物、证券、票据等受托财产占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情节较重的构成犯罪。
2. 对于被委托人的行为,要求其是在受托期间,也就是在委托关系未解除或未到期之前的时期内进行的,受托期间结束时,被委托人有义务将受托财产移交给委托人或者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
3. 对于被委托人的行为,要求其是占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占为己有是指将受托财产据为己有,使用是指将受托财产用于非法目的。如果被委托人没有将受托财产据为己有,但是以其他方式利用受托财产获得了不当利益,也属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适用范围。
4. 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对于情节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a. 数额大小,涉及金额大的情况认定为情节较重;b. 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c. 被委托人的恶意、犯罪记录等因素;d. 法律规定的情节;e.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节。
5. 总之,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适用应该从被委托人的行为是否在受托期间、是否占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进行认定,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其进行量刑。本罪的适用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