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行刑法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行为,刑法规定其构成的要件、处罚幅度以及可能的情节和适用情形。
2.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损坏、投毁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扰乱广播电视正常播发秩序,给广播电视机构或者广播电视观众造成严重的损失的行为。
3. 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定罪量刑,刑法规定主要根据破坏的结果和情节来确定。如果破坏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刑法规定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破坏未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罚金。
4. 在定罪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从而决定具体的刑罚幅度。同时,法律还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属于自首、立功和检举等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刑法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规定,量刑主要基于破坏结果和情节来确定,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刑罚幅度的细化。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