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指,厂家、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反国家标准,但仍然销售,或明知销售者或者经销商的产品有品质问题或者违反国家标准,而不予制止,致使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
2.根据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厂商、销售者和经销商等,但需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标准,但故意违法或者过失失责。
3.解释还明确指出,伪劣商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商品,可以从产品的安全性、卫生环保、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不同角度进行审视。
4.关于该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为5个等级,从轻微影响到重大影响不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5.此外,司法解释还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定罪与处罚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之,针对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于加强伪劣商品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广大企业和销售者要强化勤勉检测的意识和自律精神,保障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安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