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对于刑法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具体化的法律文书。该解释的重要性在于明确了什么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2. 根据司法解释,所谓的淫秽物品是指那些具有淫秽、恶心和露骨性质的物品,包括文字、图画、录音、录像、传真、幻灯、电影、电视、计算机及其网络存储等形式的物品。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性描写和性表现,侵犯了人们的公共道德观念。
3.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指的是制作、复制、出版、发行、传播淫秽物品以及提供传播淫秽物品的服务等行为。这包括通过邮递、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传播。
4.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解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传播的物品必须属于淫秽物品,即符合上述的定义;二是传播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即面向公众的传播,而非私下或个别范围内的传播。
5.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被视为轻微犯罪,处以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刑罚。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6. 总之,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确相关犯罪行为的界定、责任和刑罚具有重要意义。它保护了公众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限制了淫秽物品的传播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