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欠债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欠债人的行为。欠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欠债人的行为。
(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四)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据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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