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指在制售伪劣商品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明知制售伪劣商品的事实,但对其不采取行政、刑事等措施,甚至直接参与犯罪活动或者从中牟利。其犯罪行为不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和身体权利。
2.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重要内容:一是质量造假,指制售国家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二是标签造假,指在商品上虚假标注规格、质量等标准,或者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三是非法占用商标,指用类似或者混淆性商品标记,冒充其它知名品牌,欺骗消费者,非法获得不当利益。四是侵害知识产权,指在制售伪劣商品的过程中,采取盗版、复制等方式,侵害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3.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全社会的消费安全,损害了经济、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制裁、刑事司法制裁是遏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要针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政部门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同时,还要强化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形成全社会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综上所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全社会的消费安全和公共利益。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全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