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债务利息受合同法等实体法约束,尊重当事人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而迟延履行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计算方法和计算方式法定,具有强制性,故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一般债务利息不包括于基数之内,即一般债务利息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但在确定清偿顺序时,一般债务利息应当优先于迟延履行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进行清偿。
不管是什么原因,若在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时未将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在内,将与“加倍支付”的文义和精神相悖,不能体现对恶意占用资金的债务人的惩罚。反言之,不管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均应当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有明确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果没有明确的,则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计算利息的期限从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裁决生效日止或者从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涉及分期付款的,从每批应当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分别计算至裁决生效日或实际履行日止。
涉及到债务问题,首先双方之间应该会明确好双方之间的利息。但是利息必须是不超过国家所进行规定的最高年利率,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年利率来进行计算是属于违法行为,债务人是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判决将该利息算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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