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不愿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往往会通过半强迫的方式发布裁决书。在没有与拆迁人达成一致协商的情况下发布公告,自作主张的为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济宁市的一起案件为您解读面对此情况的正确打开方式。
案情介绍
2012年,因拆迁人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拆迁人张先生未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向张先生所在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了《裁决申请书》,申请予以裁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张先生送达了《裁决申请书》以及《答辩及权利告知书》,张先生拒绝签字。之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前往张先生家里进行调解,但是双方调解未果。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张贴了公示四家具备评估资质机构的《公告》,确定抽签选择1家作为评估机构。张先生缺席抽签选择会议,济宁天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指定为评估机构。之后,济宁天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张先生,张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核。同年5月,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向张先生送达,张先生拒绝签字。2013年,张先生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违法法定程序,撤销住房和城乡规划局的《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房屋拆迁裁决书》仅仅只有货币补偿一种补偿方式,而未裁决产权调换方式,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另外,裁决书仅确认了货币补偿的总额,未对房屋市场价格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各项的具体数额予以明确记载。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
在面对无法自主选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补偿方式,我们应该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拆迁人没有提供给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径直选择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裁决,剥夺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则拆迁人的行政行为系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法院将不予支持。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您,在面对自己没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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