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典》。那么未经过本人的同意,他人代签的协议有效吗?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
杜某婚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内,在与丈夫刘某结婚后就搬到二人购买的新房居住。后杜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2015年年初,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杜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杜某所在的公司安排杜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杜某的情况下,找到刘某与其商量补偿问题,并要求刘某代替杜某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刘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杜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杜某回家后看到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办再谈谈,拆迁方说已经签了协议不能更改。于是杜某找到律师咨询,丈夫刘某替她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
律师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杜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杜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杜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本案中,刘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杜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就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见,在杜某对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予以追认,那么这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随即陪同杜某找到拆迁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否则将提起诉讼确认协议无效。经过律师与拆迁办交涉,拆迁方最终同意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基于实际生活中,我们在一些情况下无法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发生此种效力。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才是有效的。与拆迁方产生纠纷我们不必慌张,术业有专攻,尽快咨询律师,积极的维权,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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