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立案标准是指在战争期间,医护人员或其他有主要责任人员有意拒绝救治伤病军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和指导原则。
2. 首先,伤病军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身份标准,包括属于现役军人、病因属于受战争直接影响、已经得到官方认定等条件。此外,伤病军人必须处于需要救治的状态下,即病情危重或需要紧急治疗。
3. 其次,拒绝救治的医护人员或其他有主要责任人员必须属于一定的范畴。这包括军事医疗机构、野战医疗班、抢救战斗伤员的红十字会医疗班等,且这些机构必须已经具备救治伤病军人的实际能力。
4. 最后,这种拒绝救治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即拒绝救治的医护人员或其他有主要责任人员明知伤病军人需要救治,但出于个人或其他原因拒绝实施救治行为。
5. 总之,以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为了保证战争期间伤病军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具体来说,这种罪行必须是有意的、有主责任人员的、伤病军人必须处于需要救治的状态下的、救治机构必须已具备救治实力的和伤病军人必须符合身份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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