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政策
1.失能评定。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通过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评定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评定。
2.评定机构及人员。
失能评定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投标。失能评定人员应具有临床、护理、康复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失能评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参加失能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评定标准。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执行。民政、医保等部门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体系。
4.评定流程。
失能评定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进行。现场评估过程中,由至少2名评定人员开展评估,至少1名评定对象的近亲属、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场,并全过程做好问询和影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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