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刚刚通报的消息,恶犬咬伤了一名无辜的女童,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慨。据了解,事发时女童正在附近的公园玩耍,突然被一只凶狠的恶犬咬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当地警方迅速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犬主展开了调查,并责令其对狗进行隔离。此起事件再次凸显了对于家养恶犬的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呼吁广大市民加强对家养宠物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引发关注。昨天(16日)下午,事发小区所在的羊马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相关部门已在现场处理。
就在刚刚,公众号“今日崇州”发布通报称,16日,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天(17日)凌晨,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早上送女儿上学,在小区内遇到一只逗留大狗,在其没有任何逗狗动作的情况下,大狗突然扑过来咬其女儿,致其女儿重伤,目前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相信我家宝贝是最勇敢的,非常感谢帮助我们的人,谢谢你们”。
被狗咬伤女童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17日上午,女童母亲邓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刚刚她出来做检查,看见她了”,其女儿仍处于昏迷状态,在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可能还需要再做手术。目前警方已经找到咬伤其女儿的黑狗,是一条罗威纳犬,但犬主还未找到。
邓女士称,她不知道咬人犬的主人是谁,有业主说曾在小区见过该条咬人犬,也有业主表示没见过。
对于事发后其曾称“看到保安站在消防通道里没有过来”,邓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后来经过查看现场监控,证实保安是看见狗跑了就去追狗了。
据此前报道,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发生一起两只狗撕咬幼童的事件,大型犬只扑倒并撕咬2岁女童致伤,“右肾破裂伴有血肿形成,腹腔积液,胸背部等多处肤裂伤”。
当日下午,事发小区所在的羊马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被咬幼童目前没有生命危险,崇州市公安、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均在现场处理此事,并已成立相关工作组,后续会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江苏盐城一名女子
逗狗时被咬伤面部
未拴的狗咬人事件在最近也有发生。
10月8日,江苏盐城滨海县发生一起宠物犬伤人事件,一名女子逗狗时被咬伤面部,此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根据视频监控,一名打伞的女子带着小孩走到宠物犬面前蹲下,随后开始抚摸,没过一会,宠物犬突然撕咬女子面部。事件目击者表示,被咬女子面部受伤严重,起身时已经满脸是血。有网友认出咬人的是松狮犬,属于烈性犬之一。
律师释疑
很多网友关心,饲养犬只伤人的,犬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应该追究刑责?
对此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如果存在违法养犬的情形,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至于是否会被追究刑责,对主观上的认定要求较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在接受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视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网友关心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毕竟民事责任对于某些行为恶劣的犬主人似乎太轻了。赵三平表示,一般情况下,犬伤人的,哪怕导致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挥。这种时候,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肯定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即便追究了刑责,也不会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遛狗未拴绳,违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另外,法律还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此外,在选择养犬之前,要慎重选择犬种,不要养禁养犬。例如《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了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都评论:不能再对“遛狗不拴绳”如此宽容了!
关于宠物主人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非常明确,《民法典》对此有明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就得承担责任。且放任犬只在无羁束状态下出行,本身就是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法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立法语言中的“应当”本身就属于强制性指引,容不得任何商量、变通。
而遛狗必须拴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此被无视、被放任,恐怕不仅是伤人后的个案才显现出来。比如崇州这次恶犬伤人,视频显示有白色犬只在侧未伤人,就有相当数量的网友借此玩梗,什么“吃瓜别靠太近”,什么“被冤枉了”。包括警方介入、由志愿者协助控制后的各种说法,对于白色犬只同样未采取必要羁束措施的违法行为,态度依然模糊不清。
不咬人的狗出门也得拴起来,哪怕它再温顺再是萌宠也不行,这是尽全力避免恶犬伤人的基础。
“养狗必须办证,遛狗必须牵绳”,这个规则是不分大狗小狗的,也不管有没有严重后果,咬人恶犬必须归案,恶犬主人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肃追究,而对于可能更为日常的宠物拴绳问题的容忍度,不管是物业也好,周遭业主也罢,似乎只要没咬到自己头上,没有类似女童被咬伤这种严重伤害,很多人就能感觉相安无事、事不关己。
个案伤者的监护人已经明确表态将追究物业以及狗主人的法律责任,事发地小区物业在其中的失职可能并不仅仅体现在这次的严重事态中。有媒体报道,物业曾称凌晨两三点即看到“两只狗在小区外面转,见没进小区就没管,早上莫名其妙(两条狗)进了小区”,物业所言可能在于撇清恶犬与小区的关系,但也暴露出涉事小区安保本身的严重漏洞,以及平日里对“遛狗不拴绳”现象的放任。
在此之前,因为短时间内多次发生电动车在电梯爆炸引发的伤亡事件,进而就有不少业主开始对电动车进电梯“零容忍”。而对于“遛狗不拴绳”这样可能更为司空见惯的违法行为,社会成员以及担负管理职责的物业、基层执法机关的容忍度依然处在极度不可思议的状态,执法的粗放,人们对平日里执法粗放的不闻不问,以及当业主投诉时遭遇执法部门冷处理、不作为,这就是恶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的真实背景。
再加上,很多大型犬只的主人往往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影响力,对其平时遛狗不拴绳等行为的容忍度,也就可能还存在所谓“狗仗人势”的问题,物业甚至基层管理部门对某些强势业主及其宠物的不管不问,更助长了“遛狗不拴绳”情况的法不责众。
在很多人看来,恶犬伤人有民事责任,但罚则偏低,所以希望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犬主“入刑”的方式予以规训。但事实上“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古已有之,法律再严厉,如果执法状态松散,社会对执法松散又格外宽容,则基于惨烈个案而生的立法依赖以及法律万能主义、刑法万能主义的情绪,事实上并不能解决问题。
一边是突然人人喊打喊杀的群情激愤,一边可能很快就有所谓“无辜狗狗”的各种玩梗在刷屏……恶犬伤人的个案处置、相关问题的有效社会治理以及对“遛狗不拴绳”行为的全社会零容忍,都需要持续性跟进,而不只是一时义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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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刘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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