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种侵害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罪的客体要件是“未公开信息”,即仅内部人员知晓的关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秘密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外部人员而言是不可获得的,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客体要件的关键在于信息的保密性和内部人员职业道德的失范。
2.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内部人员利用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债券投资以及衍生品交易等金融活动。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可能导致重大的金融风险。
3. 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同样还表现为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内部高管及其家庭成员利用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有利用者个体的违法行为,更涉及到公司内部治理的漏洞和不严格的管理制度。
4.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保密管理、严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职业道德的监管等方面,以防止和减轻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为,应吊销其交易获利,并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总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而公司内部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反腐倡廉教育,从源头上遏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