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定义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破坏、损毁广播电视传输、接收、放送设施、设备或者干扰广播电视正常传输、接收、放送节目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2.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被告人以犯罪为目的破坏、损毁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或者干扰正常的传输、接收、放送节目,并且已经造成了危害后,经过依法认定定罪量刑。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以未遂犯或者破坏、损毁设施、设备未造成危害的犯罪分为轻微和一般情节;造成危害,且情节较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轻微过失或者故意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疏忽大意,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如情节较重,应当判处以上刑罚。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已经给广播电视传输、接收、放送节目造成了严重危害,给广大观众带来了损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广播电视是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其地位不言而喻。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罪犯,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也应该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和加强设备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广播电视设施被破坏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