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委会在征收拆迁中无权要求业主签署任何协议或文件。
2. 居委会无权要求业主自缴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费、迁居费、装修费等。
3. 居委会无权要求业主搬离房屋或交付房屋钥匙。
4. 居委会无权决定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宜。
5. 居委会无权介入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具体数额的协商和施行。
6. 居委会无权威胁、恐吓、打骂或对拒绝签署协议、缴纳费用的业主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
7. 最重要的是,居委会在拆迁征收中不是统筹规划的单位,拥有或控制征地拆迁的决定权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具体应由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单位来负责。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业主和居委会的权利关系十分重要,业主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防止在无知情的情况下被误导。居委会同样应该时刻牢记自己所属的岗位,不得越权干预征收拆迁工作,只有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积极协助居民妥善处理拆迁事务,才能替居民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