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澳门特首。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根据《基本法》规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选举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选者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效忠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届
何厚铧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以高票当选。五月二十四日获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颁发任命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就职。
第二届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就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作出了决定。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14号令,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就职。
第三届
2009年12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崔世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任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第四届
2014年8月31日,举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崔世安当选为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
第五届
2019年9月,贺一诚被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2019年12月20日,贺一诚宣誓就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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